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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主要问题解答

一、政策问答 1、黄石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答:本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新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生

  一、政策问答

  1、黄石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答:本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新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多少?
  答:生育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生育保险缴费多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2015年1月10日参加生育保险,2015年7月1日后可享受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能否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答:可以缓期缴纳。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提出缓缴计划,到生育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连续缴费时间不足六个月或欠费期间,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5、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 7个月以上因意外导致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及药品费、产后访视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6、女职工孕期并发症、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女职工因孕期并发症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二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妊娠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20%;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发生的符合“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20%,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7、参保的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参保男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男职工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1)符合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2)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3)生育医疗费用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渠道予以报销。
 (二)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8、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生育津贴的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2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的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年度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2计算。

  9、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有哪些支出项目?
  答: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0、哪些情况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以下情况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1)违反或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符合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4)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第三方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在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7)胚胎移植等助孕技术的医疗费用。
 (8)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经办服务问答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孕产期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妊高症、妊娠剧吐、产褥感染、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二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妊娠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自付20%,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孕产期并发症、孕产期合并症以及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本市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等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含剖腹产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发生的符合“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20%,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无医学指征的产妇要求剖腹产,按本统筹区上年度顺产平均医疗费用支付,超过顺产平均医疗费用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2、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如何就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因生育、生育并发症或计划生育手术在门诊或住院就医时,由其单位劳资人员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就医。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必备材料);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必备材料);
 (3)生育、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书或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必备材料);
 (4)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生育或生育并发症住院及门诊孕期检查时需提供);
 (5)市、城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内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供);
 (6)不适宜上环意外受孕的医学证明或上环受孕的B超单原件(流产时需提供):
 (7)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审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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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长期派驻外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以及急诊、急救或转外需在异地实施分娩、生育并发症治疗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报销?
  答:因长期派驻外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生育并发症治疗或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急救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或本人须在10日内报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须持医院急诊、急救证明按有关规定申报;因医疗需要须转到统筹地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首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在7日内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在统筹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超出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费用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4、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护理津贴)的职工怎样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护理津贴)的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由单位劳资或计划生育人员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及《生育待遇审批表》;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等。
  5、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到支付多少天可以完成?
  答: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审批之日起至待遇支付15日内完成。职工所在单位凭税务收据领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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