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娟
“租住别人的房子,就可以任由房东随意进出吗?”近日,租住在东岳路一民房的陈小姐感到很郁闷。然而,除了私底下抱怨,陈小姐却不敢向房东提出抗议。
市民热线
房东随意进出租屋惹人烦
80后陈小姐是黄石人,现在大冶一大型企业上班。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深夜下班,回黄石的家有些不方便。半年前,通过中介,陈小姐找到了东岳路一民房。之后,房东带陈小姐实地看房。一室一厅、带厨房和卫生间、备24小时热水……这些条件已经足够打动陈小姐了。房东提出400元一个月,陈小姐欣然答应了。原本打算租半年再说,可是房东借口看房的人多,坚称非一年不租。想想之前找的几个房子,不是房子太狭窄就是没有单独卫生间,或者有其他问题,陈小姐答应租住一年。经过协商,陈小姐交了500元押金和一年房租,还和房东签了租房合同,较终得以入住。然而,在入住的一个月后,陈小姐就傻眼了。
拿到出租房钥匙后,陈小姐就让家人把生活用品搬了过来,并整理了一番。当天晚上下班后,陈小姐没回黄石,而是径直回到出租屋。一进出租屋,陈小姐就将门反锁了,并用凳子将门抵住。第二天上午9点多钟,一阵开门声将陈小姐从梦中唤醒。“是谁?”大声地喊着,陈小姐一下子从床上跳了起来。 此时,门外的人打开了房门的锁,但由于椅子抵挡才不至于将房门迅速推开。“我是房东,昨晚听到这个房间有动静,就过来看看”,只听那人回应道。陈小姐将自己简单打理一下,遂让房东进来参观。虽然心里有轻微不满,但碍于面子陈小姐并未指责。然而,令陈小姐没有想到的是,房东居然不经允许随意进出房间。陈小姐在出租屋住的时间不多,一般一个星期也就住两三个晚上。头一个月,陈小姐就发现一些不解的现象。有时候回到房间发现灯是亮着的,有时候觉得衣服被人翻动过……起初,陈小姐认为是自己多想了。直到有一天,陈小姐看到桌上有一张广告宣传单,才断定肯定是有人进来过。
律师表示
侵犯承租人的使用权和隐私权
为此,陈小姐找房东问了一下。房东解释称,自己确实留有房屋的钥匙,进去看房间情况也合情合理。如果房客丢了钥匙可以找他要备用钥匙。在特殊情况,我会进去察看,确保房屋安全。对于房东的说法,陈小姐感到很气愤。关于房东留存房屋钥匙并没有提前告知,也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一年的房租已经交了,闹僵了总归不好。”转念一想,陈小姐选择忍气吞声。
针对陈小姐所陈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威。柯威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能发生转移,该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取得了这种排他性权利,相应的房东对出租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房东未经承租人的许可随意进入出租房,是对承租人使用权的侵犯,应视情节轻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房东擅自出入承租人的房屋会看到承租人的各种生活隐私物品,这也涉及侵犯承租人隐私权问题。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房东擅自出入租户的行为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房东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房东是否有权保留房屋钥匙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此并未作明确性的规定,而现实中的普遍情况是房东留存有钥匙。尽管如此,但这并不能代表房东有权任意出入承租人房屋。另外,承租人必须有法律意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将房东是否能出入出租房屋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对房东产生约束力,也能为日后可能出现纠纷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