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王欣钢 即时播报 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骗取贷款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为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女,汉族,40岁,高中文化。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股东为刘某和李某。刘某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的全面工作。2012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某钢铁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质押钢材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申请贷款材料,骗取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该钢铁有限公司使用。贷款到期后,该钢铁有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300万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近700万元。
被告单位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被告单位使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归还大部分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骗取贷款起决策作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70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至此,本案终于圆满完结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同时,也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诚信经营,不单单影响一个公司的声誉和发展,一旦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票据承兑等行为,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受到刑法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