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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拾金不能昧 狮子开口更不对

评论:拾金不能昧 狮子开口更不对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陈庆璞  武汉喻女士手机丢失被拾得人索要天价报酬一事,近日闹得沸沸扬扬。事情梗概如下,喻女士乘坐出租车,将iPhone5S落在出租车上,司机赵某拾得,当天晚上将之送给一女性朋友,该女子通过QQ与喻女士取得联系,并就归还手机的报酬讨价还价,较后索要4000多元(以购买一部新的5S)作为归还手机的条件,喻女士无奈报警,较后警方通过排查定位,为喻女士寻回手机。

  并不复杂的事件,让一部小小的5S成为“全国较火手机”,以致多家中央媒体跟进报道。近年来,屡屡有拾到手机、证件、现金或其他财物后,向失主索要报酬乃至狮子大开口的报道,那么,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报酬合法吗?如果要支付报酬,应该支付多少?拾到后拒不归还的如何处理?在弘扬、提倡拾金不昧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对这些问题应该有个正本清源的认识。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至第115条,对拾得物品后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有“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等规定,用生活化的语言表述一遍就是,捡了东西应当交还失主或交给警察,失主在拿回物品时应当给拾到者一点儿报酬,如果拾到者拒不交出,等到“警察蜀黍”介入后,有可能任何报酬都拿不到。

  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捡拾财物纠纷时,失主应当付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但绝没有鼓励拾得人主动索取,更不会鼓励拾得人狮子大开口乃至讹人、敲诈,也就是说,任何的索取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当然,虽然法律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主动索取,但也没有禁止双方就一定的报酬进行协商约定,《物权法》如此规定,既避免了与道德提倡冲突,也为现实中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提供了回旋余地和可操作空间。

  明确了以上法理,再来看武汉喻女士的案例就豁然开朗了。失物拾得人赵某把手机送给某女子,二人是利益相关方,因此不妨把该女子也视为拾得人。这名女子不仅没有主动交还手机,还索取报酬,甚至索取与失物几乎同等价值的报酬,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这样已经属于侵占失物了,她不仅不会得到任何保管费用,而且在舆论和警方压力下也只能将手机“完璧归赵”。

  法律和道德,应该协同作用,共同维系社会秩序、塑造社会风尚。在厘清拾到财物“报酬门”的法理后,我们不能忘记传统美德。丢失财物,失主心急如焚,经济损失之外,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若拾到后主动归还,对失主来说,堪比雪中送炭。生活中谁没有个丢三落四的小差池,多换位思考,待拾金不昧蔚然成风,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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