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酒后撒酒疯,踹了人家房门,又砸了人家汽车。这名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赔偿了被害人各项费用25万元。日前,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到静海县某小区,无故用脚踢踹该楼一层住户赵某家房门,后又在该楼楼前随手举起一辆自行车将赵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丰田越野客车的前挡风玻璃、前保险杠、前机盖、左前叶子板、车身等部位砸损。赵某上前阻拦时,张某即对其进行殴打。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当场将张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被砸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赵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