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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说明

关于《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说明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报道  受市委常委会委托,我就《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全党意志,表达了人民意愿,是我们党作出的庄严选择,意义重大而深远。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是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市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谋划,及早动手,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初,中央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后,市委常委会就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安排。围绕法治天津建设,市领导同志带头深入下去,广泛听取部门和区县负责同志、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法治天津建设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市委组织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有质量的调研报告和专题材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市委及时传达学习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全市学习贯彻作出安排部署,并决定召开市委全会深入贯彻落实。

  《意见》稿的起草是在市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的。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11月上旬形成了文件送审稿。在印送市委常委和其他市领导同志审阅修改后,印发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各部门、各区县共450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市委还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和座谈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意见》稿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深入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原则要求和重要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作出了部署,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委责成文件起草组逐条逐句进行了梳理和吸纳。11月26日,市委常委会认真研究了《意见》稿,决定提请这次全会审议。

  二、关于《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稿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八个部分、40条,分三大板块。和第二部分构成板块,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分析了法治天津建设的现状,提出了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第三至第六部分构成第二板块,提出了依法治市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对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了具体部署。第七和第八部分构成第三板块,对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领导提出了要求。

  下面,我简要说明一下《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关于我市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在全市共同努力下,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我市法治建设领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意见》稿用五个“着力”对我市法治建设的成绩进行了概括,用五个“需要进一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增强法治天津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依法治市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第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按照中央确定的总目标,与建设美丽天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相衔接,《意见》稿提出了建设法治天津的阶段性目标,就是到2020年,全市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努力开创法治天津建设新局面。《意见》稿强调,在工作推进中,要立足全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贴紧实际、共同发力,真抓实干、有序推进,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努力实现全市各项工作法治化。

  第三,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宪法是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意见》稿强调,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围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意见》稿从坚持立法先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强化备案审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立法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积极探索京津冀立法协调和对接方式,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的合作,推进构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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