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消费品曾让“中国制造”蒙羞,更损害消费者权益。如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重拳”。日前,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还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公众听闻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多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较近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强生。美国当地时间5月2日,世界规模较大的消费者护理产品公司之一强生公司,被判向一名长期使用该公司爽身粉的女性赔偿5500万美元。今年2月,强生已被判需向一位因使用含滑石粉的卫生用品而患癌死亡的女受害者家属赔偿7200万美元。指控称,滑石粉为原料的产品可能导致癌症的风险,而强生公司对此知情却不警示。这一指控也道出了惩罚性巨额赔偿的本质: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作出这一加重巨额赔偿的目的,在于充分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行为人再次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一样,我国也有惩罚性赔偿。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要“假一赔三”;《食品安全法》中“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过,无论是一赔三还是一赔十,惩罚性有了但仍谈不上巨额赔偿,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还是较高,无良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太低。惩罚性赔偿,有,但惩罚力度不够大,关键是还没制度化,这也就是为什么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
惩罚性巨额赔偿一旦制度化推行,无疑会让无良企业感到真正的肉痛甚至为此倾家荡产,也会震慑有心作恶的企业,令其闻风丧胆掂量后果。对违法企业予以严惩就是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和鼓励,不然,劣币就会驱逐良币。而惩罚性巨额赔偿,对消费者维权的利好就无需赘述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