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岁的魏某与前妻杜某及其女儿小魏分别居住于天津红桥区西青道某小区的伙单内,双方因日常琐事素有争执。
2015年10月10日22时,魏某为泄私愤,在明知前妻及女儿在家的情况下,将煤油倒在该伙单公用走道中的杂物上,并将该伙单公共单元门反锁,后用打火机将杂物点燃,造成单元木门、403室门及部分物品被烧毁。消防支队接群众举报后赶赴起火现场将火扑灭,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魏某抓获归案。经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魏某在案发当日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当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