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今年59岁,原为天津北辰区一家纸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2013年间,薛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李某等30余人以高息为诱饵,共吸收资金27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后经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将薛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名,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