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晏某雇请汪某及其他三人给家里的责任田插秧,三人坐上晏某驾驶的三轮车后,在行驶过程中车发生了侧翻,汪某因此受伤住院,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因此汪某到京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去年5月,京山的晏某雇请了汪某及另外两人一同为其承包的责任田插秧,身有残疾且无驾驶证的晏某车载汪某等三人前往田里插秧,在途中右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向左侧翻,致使汪某摔落受伤,汪某共住院四十余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的伤构成了九级伤残。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在身有残疾的情况下,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汪某去田里插秧,在途中车辆侧倾致使汪某从车上摔落受伤,存在着重大过错。汪某明知被告晏某身有残疾,无驾驶资格,仍然乘坐不能载人的三轮摩托车,乘坐时亦未注意自身安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存在重大危险,但其疏忽大意,怠于防范,存在着一定的过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汪某的损失,依法由晏某承担70%的责任,汪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后经核算,汪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因此晏某应承担六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晏某还需支付汪某四万余元。(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