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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微信,您别信

近段时间,两份名单(所谓国务院撤县设市(区)的各省份名单、湖北符合撤镇设市条件的镇)在荆门本地微信朋友圈流传开来。具体到荆门,撤县设市名单上有京山,撤镇设市名单上有京山县新市镇和钟祥市胡集镇。荆门晚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目前,相关传言

  近段时间,两份名单(所谓“国务院撤县设市(区)的各省份名单”、“湖北符合撤镇设市条件的镇”)在荆门本地微信朋友圈流传开来。具体到荆门,撤县设市名单上有京山,撤镇设市名单上有京山县新市镇和钟祥市胡集镇。荆门晚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目前,相关传言“都不属实”。

  记者追访:

  京山撤县设市,我市有相关诉求

  “国务院撤县设市(区)各省份名单,快看,有咱京山!”近日,一微信公众号发出的消息引发大众关注。这份名单到底靠不靠谱?记者咨询市民政部门,对方给出的答复是:关于京山撤县设市,我市目前有相关诉求。

  但是,行政区划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有着严格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县、市(指县级市)、区各自的设置条件有哪些,为何会不同?意义何在?针对这些问题,民政部门简要回复: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适用的设市标准文件(县、县级市、区等标准均无),同理,很多人搞不太清楚的“乡和镇有何分别、如何设置”等问题,也就没有“标准答案”。

  至于微信朋友圈流传的所谓的“国务院撤县设市(区)各省份名单”,民政部门对此表态:“都不属实。”据了解,类似的名单网上曾经流传出多个版本,也都被证伪,但每到行政区划较为集中调整的前夕,这些名单就会通过各种传播手段流传开来——“标准”都未出台,类似的名单就像“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值一驳。

  撤镇设市:

  我市不属试点范围

  那么,另一份“湖北符合撤镇设市条件的镇”名单是否属实?另外,撤镇设市是否就是我市曾试点的“镇级市”?

  民政部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因此,“撤镇设市就是我市曾试点的‘镇级市’”这一提法是对撤镇设市的曲解和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同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方案》中明确我省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宜城市为试点单位。

  记者查阅相关方案发现,京山县新市镇和钟祥市胡集镇之所以能上榜所谓的“湖北省撤镇设市名单”,来源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新闻发布会上的这样一段表述——“目前超过10万人的镇已有200多个,需要在制度上为这些镇成为新的中小城市提供支撑”。而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京山县新市镇人口数超过14万人,钟祥市胡集镇人口数超过12万人。全省类似新市镇、胡集镇人口数超过10万人的特大镇,共有20个。

  发布名单的微信公众号还称,镇改市(撤镇设市)后,能给地方带来若干“好处”:行政规格、级别会有相应的变化,功能、产业定位也会改变,产业政策等会更有利于发展和招商引资;改市后的镇也就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它们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民生基础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都会按照城市的规模去投入;对当地居民来说,身份直接从镇街居民转变为城市市民,会大大增加他们的自豪感。

  这些好处“靠谱”吗?多位市民和特大镇的居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好处”对城关镇来讲,很虚。对非城关镇的特大镇来讲,“好处”也不明显,毕竟,“城乡均等化”是大趋势,且所谓的“自主权”,特大镇基本都享有了或正在通过改革逐步享有。“撤镇设市还在试点,应该会逐步出台相应的政策,到时才知道居民能够享受到多少‘红利’……”

  郑重提醒:

  传谣当心负法律责任

  涉及到行政区划的谣言为何会在网上流传?这是因为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缺乏有效监管而导致的。记者昨日下午在百度输入“行政区划 谣言”关键词,搜索到40多万个页面。“生命力”较顽强的一则谣言,是涉及全国省级行政区划调整的,10年前就被部门证实是谣言,但“改头换面”后,仍在传播。

  作为受众方的我们,也要注意不信谣,不传谣,对来历不明的图片、视频,切莫乱转,一旦证实是虚假的,传播者可能被追责,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相比较传统的口口相传的谣言而言,网络谣言的影响力更大、传播范围更广,所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甚至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对于被谣言所指向的受害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相关网站立即删除、屏蔽具有侵权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对于能明确具体的造谣传谣者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可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造谣传谣者,根据其行为性质、主观恶意及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分别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上的责任。

  在民事上,主要以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行政上,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造谣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造谣传谣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造谣传谣者将面临刑事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荆门晚报深度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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