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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禁渔期非法捕鱼或担刑责

荆门晚报记者昨从漳河公安分局获悉,3名村民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漳河水库非法捕鱼,该局立案侦查后,依照《刑法》第340条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调查情况,3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月27日下午,漳河公安分局漳河

  荆门晚报记者昨从漳河公安分局获悉,3名村民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漳河水库非法捕鱼,该局立案侦查后,依照《刑法》第340条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调查情况,3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月27日下午,漳河公安分局漳河水陆派出所接到漳河水库渔政执法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库区用自制电网捕鱼。该所民警出警后将苏某带回所里调查。4月30日上午,该所民警再次接到在水面巡逻的漳河水库渔政人员报警后,出警将正在用电网捕鱼的李某夫妻抓获,将用于捕鱼的铁壳机船、手划塑料船、电网等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收缴扣押。

  据办案民警李臻介绍,嫌疑人苏某和李某夫妻都是漳河水库库区村民,对用“电网”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苏某捕捞了一小时捕获10多公斤鱼,李某捕捞了约半小时捕捞25公斤鱼。在调查中,民警还获知20多年前李某在库区用炸药炸鱼时将自己的右手掌炸掉。

  根据调查情况,该所报经漳河公安分局同意,对3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3人因系库区居民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记者冯杰 通讯员虞新 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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