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与落户有哪些关联?持居住证有何种权利?取得居住证有什么门槛?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以上问题进行规定。意见稿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居住证
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安机关负责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享受权利
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免费义务教育
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受的各项便利:
办理生育服务证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规定的其他便利。
逐步享受的便利和权利:
随迁子女高考资格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落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建制镇和小城市
只需稳定住所
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
社保年限要求
禁超3年
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大城市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
社保年限要求
禁超5年
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特大城市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
合理设置
积分分值
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违规处罚
违规收费可追刑责
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领居住证可罚200元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