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城区低保提至每月500元
本网讯(记者李玉娴 通讯员唐值云)昨日,记者获悉,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府办发〔2016〕16号文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宜昌城区、各县市和夷陵区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500元/月,夷陵区、宜都市480元/月,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45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430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3840元/年,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3600元/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3000元/年。
低收入家庭标准:各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