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分别判刑6、7个月
本网讯(记者 王英 通讯员 宜环轩)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徐某、苏某、林某3人污染环境案,并下达《刑事判决书》,对犯污染环境罪的3名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涉刑案件。
2015年9月14日,当阳市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庙前镇长春村三组一处浓烟滚滚,焚烧废物”。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经鉴定,焚烧的废物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属危险废物。经现场对散落状态的废物称重,确定准备焚烧危险废物为119.17吨,当阳市环保局立即对残存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封存,当日将案件移送当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
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徐某、苏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9月14日被刑事拘留,林某于9月25日被拘留。10月16日3人被逮捕。2016年1月4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对被告人徐某、林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