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月19日发布,我市正式进入公车改革实施阶段。全市力争在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乡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及要求,还将适时启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参改范围】
广覆盖 厅级及以下
车改机构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车改人员范围为:参改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原使用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车改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公务交通补助】
8个档次 衔接差旅费
按照方案,公车改革后,在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8档,原则上实行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级各参改单位应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补贴总额的10%作为单位统筹资金,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公车制度改革节支目标要求,在8档的补贴标准上限内进一步细化补贴层级。
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将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区域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级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确定为东宝区龙泉街道和泉口街道,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白庙街道、掇刀石街道和兴隆街道,漳河新区双喜街道中心城区6个街道,到中心城区6个街道以外区域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整体上,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处置】
按时封存 公开处置
按照统一安排,市级参改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完成保留车辆核定、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公务交通补助发放等工作;县(市、区)要在3月上旬上报本地区车改实施办法,审议批复后,3月底完成保留车辆核定、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公务交通补助发放等工作。
《方案》规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鉴定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对符合报废条件、可以报废的车辆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报废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

组建荆门市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集中保障14个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以外的单位执法工作需求和市级领导的公务应急用车。各县(市、区)参照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
【保留车辆范围】
14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4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保留的车辆还有应急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调研与集中公务活动用车、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所有保留车辆必须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
【司勤人员安置】

以人为本 妥善安置
《方案》明确,各参改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内部消化、统筹调整的原则,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自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聘用司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其他司勤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公车改革保障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车改违纪问题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涉及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