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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元滴眼液过期 药店赔偿两千元

售价不到两元的1瓶滴眼液,不认真清理,过期了还卖给消费者使用。因侵害消费者利益,京山县食药监局责令药店赔偿顾客刘先生现金2000元,药店老板后悔不迭。 1月28日,京山县食药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昨日在某药店购买的阿昔洛韦滴眼液使用后有不适感,去

  售价不到两元的1瓶滴眼液,不认真清理,过期了还卖给消费者使用。因侵害消费者利益,京山县食药监局责令药店赔偿顾客刘先生现金2000元,药店老板后悔不迭。

  1月28日,京山县食药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昨日在某药店购买的阿昔洛韦滴眼液使用后有不适感,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眼压症,后发现所购滴眼液已超过有效期。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后,对药店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主持调解,责令该药店向刘先生致歉,给予经济赔偿2000元,刘先生承诺不再追究药店其它责任。(通讯员 钟继勇 胡兴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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