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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

  (2016年1月22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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