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意见》还有哪些详细的改革安排?将有哪些调整和创新?小编和你一起来看。
城乡医保政策必须年底出台
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医保覆盖哪些人?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医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这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
算算天津市民2015年个人缴存多少医保!
记者查询12333获悉,目前本市用人单位按照统账结合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以缴费下限为基数,高于缴费上限的以缴费上限为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加保险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
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2015年,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较低和较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较低标准为2109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70元,成年居民各档分别为每人每年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670元。
住院、门(急)诊、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住院较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成年居民按高档缴费在三、二、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中档缴费报销比例为55%、65%、75%,低档缴费报销比例为50%、60%、70%;
学生儿童在三、二、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2014年城乡居民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门诊医疗费用,较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