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近日,安徽太和县一名女童被拐,警方昼夜追踪600多公里将女孩解救回家,三名嫌疑人也被警方带回。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方微博“中警安徽”在用图片报道此事时,未对嫌疑人面部进行处理。后来该微博编辑予以了“纠正”,但只是在嫌疑人头部加上了极小的“马赛克”三字,起不到应有的遮挡作用。
这一奇特的“打码”处理方式,虽毫无打码的诚意,但却迅速走红网络,原微博的评论至7日晚间已近2万条。评论者大多极其欣赏地支持微博编辑的处理:“我是慕名来看马赛克的!”“史上较牛马赛克!”“大快人心,对嫌疑人,还打什么码,直接打!”
不难看出,评论者的“欣赏”已经掺杂了太多的非理性成分,还有,微博编辑称“因为上午发布的嫌疑人照片未做处理,引发某些群众不适,下午照片特别给三位嫌疑人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我是一个听话的小编)”。从围观者的起哄式评论,到小编的“阴阳怪气”式微博,显然都已经偏离了平和、冷静的轨道,背后的主观情绪,正是源自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切齿痛恨。

人贩子当然罪大恶极,他们丧心病狂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受害家庭陷入巨大的绝望和悲伤,也给孩子成长带来不可弥合的伤痕。但饶是如此,当一起拐卖儿童犯罪事件还处在侦查抓捕等办案环节时,在未经检方起诉和法院判罪时,他们也只是“嫌疑人”,仍是具有相应民事权益的公民,未经本人许可,办案人员和媒体都不应该曝光嫌疑人的照片、姓名等信息。
从法理上,嫌疑人的这些信息属于隐私权范围。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法律界定,只有《侵权责任法》中指出隐私权是公民民事权益的一项,侵权者应当承担责任。在一般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往往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隐私权,比如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说,在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几乎可以等同于犯罪分子,办案人员一般不会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说,只要未经必要的法定程序,嫌疑人就是嫌疑人。办案人员和媒体,都应该注意尊重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不要进行舆论审判。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只有让理性的阳光照进每一个环节,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