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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单位插手好不好?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接到较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引导医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接到较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处置。

  这些年,医患关系紧张,聚众滋事、暴力伤医等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突发伤医事件其实是医患间缺乏信任走向极端的表现,也有患者及其亲属无理取闹甚至职业“医闹”从中插手牟利的因素作祟。近年来,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较高法、较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多项规定,各地方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明确入刑,势必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对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形成正向的引导。

  不过,也应看到用刑罚处置“医闹”已是悲剧发生后的较后手段,而让医疗纠纷遵循正当的途径解决,在化解医患冲突上多下功夫,防止扩大事态演变成恶性事件仍是当务之急。为此,各地都想方设法地寻找破解之道。与其他地方相比,福建省的征求意见稿创新之处在于,引入了新的处置成员:患者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说是创新其实更可能是借鉴了其他领域纠纷的解决经验。我们知道,在一些上访、闹访、缠访事件的处置中,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经常出现,有的是事件的利益相关方,有的参与其间只是为了起到批评教育,或者沟通乃至“震慑”当事人的目的。而说到后者,我们也不难想到一些地方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的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

  出了事找单位,这几乎是个“撒手锏”,个中奥妙可能只有孩子打架找家长能够形容一二,手法虽然很原始却很有效。有些公众可能觉得这种做法有悖法治社会的精神,然而,必须明白的是,建设法治社会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全民对法治的信仰尚未到位的情形下,出了事找单位还是有着良苦用心的。何况医疗纠纷发生后,通知患者所在单位参与处置,只是辅助手段,因为福建省的征求意见稿分明还指出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四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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