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杨女士打进本网热线6459110:我将家里闲置的房子出租,并和租客签订了5年的合同,哪知已经过去半年了,我只收到了5000元押金,一分钱的租金都没有收到。
商报记者李梦月报道:杨女士介绍,她闲置的房子位于伍家岗某小区内,今年6月份租给了外地人潘女士。“当时潘女士看完房子后觉得满意,商量后我们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押金5000元,每月租金2000元,先收取半年的租金。”杨女士说,两人签订完合同,潘女士表示自己手上暂时只有5000元,先把押金交了,等住下来再交租金,“我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把出租房钥匙给了她。”
原本以为潘女士会马上交租金,可过去了一段时间,潘女士不但没有如约支付租金,还从此不见了踪影。“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我不知道她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房子到底是租还是不租。”杨女士说,如今房子已租出去半年了,按照合同,应该收取潘女士12000元的房租,可是除了当初那5000元的押金,她没收到潘女士一分钱房租。“前几天她给我发来短信,说她没办法交付剩下的租金,她留在出租房内的物品让我自行处理,我们之间是签了合同的,我这房子现在应该怎么处理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川川,他表示,潘女士长期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后潘女士应把租金支付完全,并将房间里物品进行清理,杨女士可将房屋再次进行出租。“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房东和租客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日后出现纠纷好有书面证据。”陈川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