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一公职人员,先后8次挪用其经手的养老金53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共获利近4万元。近日,该公职人员被判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男子是40多岁的古某,是京山一单位的劳务输出联络员,受单位指派负责代收代缴辖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2013年12月25日,古某到京山县工商银行新市支行,用其保管代收代缴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110万元购买该行“灵通快线”理财产品,当月30日赎回,获利346元。2014年1月7日、1月10日和2月11日,古某3次到京山县工商银行新市支行,用其保管代收代缴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工商银行“灵通快线”理财产品,购买数额分别为90万元、200万元和110万元,3次共计购买400万元,于同年2月25日赎回200万元,2月28日赎回200万元,获利1万余元。在随后的2个月里,他又4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自己管理的数以百万计的资金拿去购买理财产品获利。当年5月案发。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古某在代收代缴社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在协助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发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