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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意见》:“工资专户”保证农民工不被欠薪

年底将至,农民工工资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为预防和依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前,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年底将至,农民工工资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为预防和依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前,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制度保障。《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意见》从完善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落实防欠清欠责任等三方面入手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完善工资保障制度方面,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垫付工资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今后,凡在市内从事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土地整理、铁路、水利、农田开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的1%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的1.5%缴纳工资保证金。通过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垫付工资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解决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讨薪突发事件等问题。

  《意见》在规范工资支付方面,实行工资专户支付、公示支付,以及劳务专管制度。《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用人单位按月编制工资明细表,通过银行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在监管方面,设立劳务专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工资核算支付等用工管理。

  为明确支付主体,《意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认定欠薪责任主体,落实支付责任。在明晰责任方面,对有关单位职责进行了逐一明晰界定,确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到位,同时将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意见》,我市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今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记入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系统,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从业资格、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惩戒性限制。(记者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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