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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养殖户起诉康菲案一审宣判 赔168万余元

康菲赔168万余元 中海油不担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美国康菲公司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网 讯 新报记者

康菲赔168万余元 中海油不担赔偿责任

康菲赔168万余元 中海油不担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美国康菲公司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网讯  新报记者 张家民 文字编辑 朱潇骁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油田作业者美国康菲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协商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协调,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先后于2012年1月25日、4月26日与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达成10亿元人民币的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16.83亿元人民币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其中7.315亿元人民币用于赔偿、补偿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四县三区”(包括乐亭县、昌黎县、抚宁县、绥中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渔民养殖损失。之后,农业部将该7.315亿元人民币分配至河北、辽宁两省,由该两省自行确定各省标准后将赔偿金分配到养殖户手中。截至2012年年底,绝大多数受损渔民(约4500余户)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赔偿。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没有参与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于2011年12月7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请求该两公司连带赔偿养殖损失。天津海事法院经逐一核实栾树海等21人身份后,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需要等待被告康菲公司办理公证认证委托授权手续(至2012年年底才办理完毕)、依法调查取证(2014年10月14日较终调取证据完毕)等原因,直至2014年11月逐步完成开庭前的准备。2014年12月9日、1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共提交证据315份,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证据39份,各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王国清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各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疑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询问。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后,与原告养殖区域同样位于蓬莱19-3油田西北部约140公里处的唐山浅水湾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污,近岸海域海水中石油类浓度溢油后平均值为45.5微克/升,超背景值0.4倍,已接近类海水水质标准的上限,且2011年7月18日的检测结果为55.3微克/升,超类海水水质标准。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在2011年6月发生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事故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海域遭受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康菲公司作为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养殖区附近的浅水湾近岸海水石油类浓度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庭审举证情况,法院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酌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判令康菲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各界群众等80余人旁听了判决结果。本案的判决确认,康菲公司对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表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均应当依法合规;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和他人损害的,都必须承担恢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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