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郭启 即时播报 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55岁,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天津市河东区。曾于1980年、1992年和1996年因打架、赌博,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处罚。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本市河东区一小区门口,被害人杨某酒后与被告人何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杨某用折叠刀将何某背部刺伤,何某用拳击打杨某嘴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牙龈部及文证材料中记载的头部及牙齿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何某左胸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经群众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某无视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较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用合法的手段化解矛盾,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切勿因为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否则只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痛苦,以及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