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1月30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曹县一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破窗跳楼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赔偿该病人18万元。
2011年4月17日,曹县的宋某以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入住曹县某医院进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4月24日4时30分许,医院病房负责人发现宋某把病房铁窗弄破后跳楼,腿部受伤,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宋某身体多处损伤属八级伤残,腰3椎体崩裂骨折属九级伤残。
一审时,宋某诉称自己入院时家属得知该院有专门的精神病房,并实行全封闭管理后才放心交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己从病房坠楼受伤,之后手术治疗,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64262.3元。
对此,医院辩称该院已将精神病科承包给第三人,并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故宋某的损失应向承包人主张。另外,医院精神科病房安装有防护网,宋某将防护网撬开跳楼的行为系其故意造成,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宋某在跳楼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及患有何种精神病,应当根据鉴定确定,如果宋某在跳楼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跳楼的后果应由宋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为宋某提供安全保障设施,确保治疗期间的人身安全,尤其宋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院更应增强防范意识。而宋某在病房内弄坏防护网跳楼受到伤害,说明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属违约行为。宋某因院方的违约造成人身损害,有权选择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医院提出其精神病科室承包给他人,系其内部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医院主张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菏泽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