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 飞)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抽烟可被处以较高200元罚款。《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被列入禁止吸烟范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条例》还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等。
《条例》规定,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在本单位落实的责任人。餐厅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所在场所执行控烟的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不仅需要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还需要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经营者未履行上述职责,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北京将建立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