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网上帮办 刘薇 即时播报 近日,网上帮办接到市民刘先生的咨询,他就职的单位未按天津市标准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他应该如何维权?
刘先生介绍,他的单位直到现在,4个月只给员工发了共计60元的防暑降温费。刘先生对于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并不清楚,较近听朋友说起,他才发现公司发的防暑降温费与天津市的规定差了一大截。
“我去网上查了文件,上面写的很清楚,每月差不多是140元,共计560左右。”刘先生说:“我们单位连规定里1个月的标准都不到,这完全就是在克扣我们的钱。”
了解情况后,记者联系到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5年标准为:4686元*3%=140.6元,每年6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140.6*4=562.4元。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向刘先生这种情况,可以找到各区的劳动仲裁部门,对公司进行投诉,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较后,刘先生表示自己并不会找仲裁部门投诉:“我现在还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实在没办法因为这个事情和公司闹不愉快。实在太无奈了,这种时候确实没办法走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我以后准备离职了,会将这些问题都反映到劳动部门,来追回自己的损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