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趁理发之机,盗窃店主手机变卖牟利。当她落网后,其家属提出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该女子作案时为“边缘智力”,但具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据此,红桥区法院认为,该女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3月1日14时,天津无业女青年杨某到红桥区一家理发店理发。其间,杨某趁店主商某不备,将商某放在银台抽屉里的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00元)偷走,并于当日在鞍山道电报大楼附近变卖给手机商贩吕某。失主商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理发店提供的监控视频确定杨某有盗窃嫌疑,于当日将杨某抓获,后根据杨某的交代,公安机关从吕某处将涉案手机查获,已发还失主。
案件侦查期间,杨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杨某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1.杨某在今年3月1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边缘智力”。2.杨某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做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