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我市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成目录清单并公示。
取消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
根据《通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公示形式变相合法化。并要将各项取消、停收、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我市明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通知》还明确按分级管理原则,市和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编制、公布本级、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清单,并依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级、本地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的行为。根据《通知》公布的市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4),我市明确了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在内的3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单位应公示收费相关内容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的要求公示收费相关内容。公示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性质及投诉电话(12358)。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栏)和单项小册子等。对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由发改(经发、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习记者 徐璨 记者 侯初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