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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总面积800余平方公里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新华社天津9月8日电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天津市人民政府决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新华社天津9月8日电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较新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天津市政府表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原标题:本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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