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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发视频上网全城“通缉”小偷 这样合法么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文字编辑 曹嵩博 小于是八里台新文化广场一家童装店的店长。8月29日13时50分许,小于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店里来了四五个顾客,小于有些应接不暇。忙碌中,有一位30多岁、身高1.60米左右、微胖的女士走了进来,然后来到货架前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文字编辑 曹嵩博  小于是八里台新文化广场一家童装店的店长。8月29日13时50分许,小于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店里来了四五个顾客,小于有些应接不暇。忙碌中,有一位30多岁、身高1.60米左右、微胖的女士走了进来,然后来到货架前挑选童装。小于说:“她先是拿着一件儿童牛仔外套,问我多少钱,还问打不打折。这位女士一口普通话,看着还是有些文化层次的。”

  过了一小会儿,这名妇女走到柜台前,跟小于划起了价。小于拿起了计算器,给她算了算较终的价格。就在这时,另一名站在货架旁边的顾客让小于帮忙找衣服。小于放下计算器,奔那边去了,等忙活完再回头时,发现柜台前已经没人了,而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也不翼而飞了。小于急忙报了警,民警从童装店的店内监控视频发现了拿走手机的人,小于这才明白,就是那个说普通话的女士将她放在柜台内的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包内。

  警方将视频拷贝走,而愤怒的小于也做了一个决定,将监控视频发到微博上去,给这名妇女来次“人肉搜索”。她在视频的文字说明上写道:“天津八里台新文化广场。光天化日偷手机的女贼,求扩散,不信找不到她!”

  对于小于发的微博,有些人转发,有些人跟帖,但也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随意发这样的视频,是否侵犯了那位女士的隐私?

  法律人士 发视频泄恨属于变相私刑

  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陈玮表示,根据视频证据,较终认定视频中的妇女犯罪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在法院宣判之前该妇女只能被认为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对于此事,报警是被害人小于的较好司法救济手段。她将视频私自发到网上的行为有些不妥,因为很有可能侵犯了视频中妇女的肖像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人格权利。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私刑”的范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给自己解恨。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种通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属于警方,个人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霖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来征集犯罪嫌疑人信息并非不可,但发视频和照片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进行处理,身高、体型和服饰可以暴露出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可以进行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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