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31岁,初中文化,无业。今年年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张某步行来到本市河东区二号桥某居民楼附近,看见一名独行的年轻女子刘某从他身边走过,张某遂心生歹意。其快步走到刘某身后,用手勒住刘某脖子将其推倒在地,张某半蹲在地上压住刘某身体并强行拉拽刘某挎包,抢走挎包后迅速逃离现场。该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一部金色iPhone6型手机等物品。案发后,张某在东丽区某通讯店中将该手机解锁,并换购了一部iPhone5s型手机使用。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手段找到了通讯店店主。今年五月初,当张某再次来到该通讯店配置手机充电器时,被店主认出并报警。张某自知无法逃脱法律惩处,便主动在通讯店内等候民警到来后归案。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收缴的现金发还被害人4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拘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主要行为过程,符合自首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涉案手机已收缴并发还,法院综合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顶着“在逃人”的帽子,即使隐姓埋名躲着也不会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