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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律师状告京东获“赔”500元

天津网 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卖货赠券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实体网店都有出现。 殊不知,促销整不好也会吃官司。最近,著名店商“京东”在天津被告上法庭,起因是一位天津青年在京东买了手机,却没有收到赠券。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北京京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卖货赠券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实体网店都有出现。

  殊不知,促销整不好也会吃官司。较近,著名店商“京东”在天津被告上法庭,起因是一位天津青年在京东买了手机,却没有收到赠券。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晓东500元京东E卡及“满2000减100元”东券。

  29岁的潘晓东是一名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他以一名消费者身份出现。据其介绍,今年1月1日,他在京东商城购物网站上提交订单订购了一部三星牌GALAXY幻影电信4G手机,手机价款为5288元。当天下午15:40,这款手机就到货了,而此前网页上标明的赠品却没有来。“我在购买时,网页上写明购买三星NOTE4,获赠500元京东E卡及满减东券,活动截至2015年1月4日24点,数量有限……”潘晓东称,他正是基于这些内容才在京东商城买的手机,迟迟没得到赠品后,他致电京东客服,被告知,他不是购买该商品的前3000名用户,无权获得赠品。

  潘晓东认为,京东此举为欺诈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被告有两个,一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者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强东。潘晓东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约给赠券,二是依据消保法规定,索要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

  审理中,两被告委托了同一代理人出庭,诉讼主张却不同。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参与买卖,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被告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买手机赠券及卡是有时间限制的,在网页中已明确显示数量有限送完为止,并非所有的购买者都可以获赠。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产品出售后买卖合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数量的统计只能在活动结束之后进行一个综合的统计,前3000名属于获赠者,基于此,被告认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获奖名单在京东知识库均有公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欺诈一节,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销售商在其经营性网站显示购买该手机赠卡及券活动有截止时间,并标明数量有限赠完为止,并于活动结束后公布获奖者名单,显示较后一名获奖者购买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7时32分,此流程并无不妥,不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涉嫌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在购买手机时客观上不可能排入前3000名,而这种情况在当时无法知晓,被告在销售涉案手机时做出的广告页面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不合理,根据诚信原则,被告应当履行赠品承诺。本案中,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并非实际销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作为实际销售商的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河西区法院一审宣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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