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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县委书记“引咎辞职”不该成为新闻

湖南岳阳平江县前县委书记田自力的一封公开信,日前在网上被广泛传阅。

  湖南岳阳平江县前县委书记田自力的一封公开信,日前在网上被广泛传阅。他是国内罕见的主动辞职的县委书记。据了解,田自力辞职事关一座可能将落户平江的火电厂。因为担心环境污染,项目遭遇本土官员及民众反对,历经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签名反对活动及一次群体性游行事件。(11月24日《新京报》)

  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规定,“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客观说,田自力主动提出辞职,可谓是认真执行或践行相关制度条文的表现,合乎现代政治对于一位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但是,类似田自力这样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仍然少之又少。以至于田自力的辞职,有点独树一帜、鹤立鸡群的意味。事实上,既然我们已经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一旦发生相关责任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引咎辞职”就应该成为官员的一种政治自觉。显然,距离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成为常态,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一者,制度不够完善,相关规范和定义上出现偏差;二者,一些官员缺乏应有的政治觉悟与担当;三是,民众对于官员评价的分量不够,没有对官员形成足够的外围压力。诸多原因之下,导致我国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引咎辞职”能够成为热点新闻,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但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严格的让官员敬畏的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的真正效力有待加强。  □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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