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人结伙偷了5条藏獒犬,并将其中4条留在己处喂养。4年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不仅因犯有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还不得不将已经养了4年的藏獒犬归还失主。
2011年2月26日10时许,河北省男青年闫某伙同蔡某、韩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一同驾车到天津北辰区某村内,将村民王某饲养的5条藏獒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万元)盗走。失主王某发现爱犬丢失后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今年3月30日将闫某抓获。落网后,闫某将其已喂养4年的4条藏獒犬归还失主王某。据查,蔡某、韩某已赔偿王某另一条藏獒犬的经济损失。
结合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北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