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日前,我省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就省直机关培训计划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制订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的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和开支标准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租赁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经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和培训天数核定,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项核定。
《办法》强调,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记者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