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厂幸存的三号高炉
2012年天津大学和天津市规划局进行了天津工业遗产普查,发现被列入天津“近代百年”的19项工业遗产已经消失7项,还有些只是部分存留。中国近代化学工业的先驱——“永利制碱公司”(天津碱厂)位于天津滨海新区CBD,在2012年11月数天之内几乎全部被拆除。1903年建成的户部造币总厂遗址是新政时期的里程碑,但由于地块置换等经济因素,目前岌岌可危。这样的情况在全国频频发生。例如2012年1月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突然被强行拆除。2011年重庆钢铁厂在搬迁过程中被拆除,仅有三号高炉因全钢结构、体量巨大、无法爆破、无法切割而幸免于难。对于类似的已经处于濒危状态的“准文物”,目前我国尚无有效的法律积极应对。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建立濒危遗产暂定制度。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曾有过遗产濒危的经历,也都设立了遗产暂时指定制度。
台湾2005年出台的《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共10条,其中第4条规定:“地方主管机关主动发现或接获紧急情况通报时,应立即召集前条暂定古迹处理小组,经审议通过后,签请首长核定,径列为暂定古迹,并以书面或言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年台北市政府出台了《台北市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管理规则》和《台北市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管理维护要点》,详细规定了台北市的暂定古迹和暂定历史建筑保护。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2A条《暂定古迹等的宣布及其图则》(版本日期12/02/2005)指出:“为考虑某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是否应该宣布为古迹,主管当局可于咨询委员会后,藉宪报公告宣布该处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并规定了具体做法。日本现行《文化财保护法》(2011年)关于暂时指定的规定包括:“在指定之前认为有紧急的必要时,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可以暂时指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14条:“在被认为有指定价值的文化财中,在指定之前十分紧急,没有充分的时间经过文化财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文化财厅长可以暂时指定为文化财或者重要文化财。”
亚洲在上述这些法规中建立了相应的暂定古迹指定内容和时效。日本主要是针对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而韩国、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针对全部遗产。香港时效是一年,不可延长;台湾是半年,并可以延长一次;日本是两年;韩国是半年。虽然有一些差异,但是采取这样的紧急措施无疑是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这些法规都是近年为应对经济高速发展而增补的。
以香港为例。香港自2003年以来多个建筑被指定为暂定古迹。马礼逊楼2003年4月11日被指定为暂定古迹。这是香港有史以来政府首次运用法律把建筑物列作“暂定古迹”。马礼逊楼建于1936年,建筑颇为独特,庑殿式的屋顶以青釉中式瓦片砌筑,四角则饰以瑞龙,中西兼容风格。马礼逊楼的拥有人于2003年3月初向香港屋宇署申请拆掉该建筑,而古物咨询委员认为马礼逊楼很具文物价值,所在屯门区议会对于拆毁计划表示关注,支持保存马礼逊楼。政府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马礼逊楼的历史和建筑价值,以及社会人士对保存文物的期望,该建筑物的确值得保存。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的规定,马礼逊楼被宣布为暂定古迹,在宣布有效期12个月内不得予以拆除。此后,民政事务局长以古物事务监督人的身份通知拥有人,表明有意宣布该建筑为古迹,以作永久保存,受到拥有人的反对。2004年5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不接受马礼逊楼拥有人的反对呈请,将其定为古迹(香港遗产分为古迹和历史建筑,古迹受到法律保护——作者注)。
当然在香港也有相反的例子。何东花园是香港一座大宅,建于1927年。2009年,在古物咨询委员会公布何东花园被晋升为一级历史建筑后,业主要求将之从名单中剔除,以免影响其价值,并在翌年向屋宇署申请拆除。古物咨询委员会遂于2011年将何东花园列为暂定古迹,有效期12个月,以便进一步与业主磋商,希望以换地或转移地积比率(容积率)等方式,代替拆掉重建。在此期间,业主不能在何东花园进行任何工程。在何东花园被评为暂定古迹之后,古物古迹办事处随即委聘香港大学著名学者进行了两项顾问研究,全面评估了何东花园的文物价值。除此之外还举办了公众论坛,讨论何东花园的文物价值和保护工作,并公布了何东花园的评估参考资料和法律事务部报告。遗憾的是,为期一年的“暂定古迹”身份到期后,业主坚持要拆。较后何东花园成为具有文物价值、但是不得不放弃保护的例。
无论保护或者放弃,都是在经过价值评估、平衡私人物权、公共利益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后的选择。“暂定古迹”是城市高速发展和文化保护矛盾化解的应急措置。在拆与保的博弈中,暂时指定古迹制度设置了一个缓冲期,可为各个方面赢得更多的思考和权衡的时间。
参考亚洲的经验,我们如何建立类似的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基于第三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成果以及专门窗口收集的各地相关信息,建立濒危遗产名单;第二,对于名单中濒危遗产所有者发布注意事项,设置缓冲期,并强调在缓冲期不得擅自拆毁,并设置处罚机制;在缓冲期,业主可以和文物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同时尽快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通过媒体等途径让社会参与意见。在平衡各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较后的抉择。
(徐苏斌 青木信夫 作者为天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