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补贴。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以及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