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陈欣 一个坏消息:天津的父老乡亲们,今冬供热费已经开始收取啦!又一笔钱要离开了......一个好消息:如果你家上一个供热季(2015年11月15日—2016年3月15日)温度不达标的话,可以退供热费!快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未提供测温服务”“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市民留测温记录单”等,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市民可要求退费。
速来get退费标准、方法
本市供热费退费标准为: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采暖费的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至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此外,如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停热天数。

供热费退操作方法:根据规定,市民办理供热退费,测温单上必须有测温人员和市民的签字才有效。当市民拿着测温单找到供热单位后,依据测温记录,供热单位会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市民实际操作中如遇到供热单位“未提供测温服务”“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留测温记录单”等问题,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市民可要求供热单位按照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采暖费的100%比例退还。
如供热单位拒不执行退费标准的话,市民可向88908890、12319及区供热服务热线举报。
这几类情况不能办供热退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存在以下行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市民自行承担责任: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如果由于这些行为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将不予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