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一市民对武清区体育局在承办天津国际马拉松赛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不满向市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个多月未得到回复。该市民因此提起“民告官”,将市体育局告上法庭,请求和平区法院确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
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天津市体育局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市民马某诉称,2014年12月2日,他以邮寄方式向天津市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体育局于次日签收。今年1月23日,马某到市体育局查询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情况,发现体育局还未将其邮寄的复议申请打开,并且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马某认为,市体育局作为行政机关未遵守《行政复议法》,既不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亦不作出复议决定,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市体育局对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市体育局答辩称,收到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已协调有关部门解答。由于市体育局正处在筹备2017年全运会关键时刻,因此,收到复议申请后未能及时答复,确实存在疏忽。后主管领导已协调有关部门就马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市体育局并未作出有损马某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且马某是对武清区体育局在承办天津国际马拉松赛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不满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和平区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且没有延长期限的审批程序,即使被告不予受理,也应依法书面告知原告。现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任何复议决定,行为明显违法。鉴于原告并未提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诉讼请求,故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