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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效率,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是我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效率,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部门。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是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凡进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依照本规程操作并接受监管局的监管。
第三条  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职责由大冶市财政局与监管局联合承担,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组织相关交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服务是指与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的采购。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
(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三)使用纳入财政管理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对于目录以外未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在发改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其项目性质在进场交易前应当分别通过发改部门和经贸部门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进场交易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对于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属于《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取得市财政局签发的采购计划下达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取得市国资局、国土局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处置(出让)方案。
第三章  确定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属于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我市《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其交易方式应当于项目审批时由相关项目审批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各类交易方式的确定标准: 
(一)未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时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局申请使用邀请招标。
(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1、《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货物、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50万以下5万(含)以上的,采购人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其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申请询价;5万以下的,可以协议供货或者自行采购;
       2、《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货物以及服务: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汇总在10万(含)以上的,应当集中采购;10万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含)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200万以下100万(含)以上的,招标人可以申请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100万以下50万(含)以上的,可以申请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0万以下的,可以协议供货或者自行采购;
      (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100万以下50万(含)以上的,招标人可以申请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50万以下5万(含)以上的,可以申请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万以下的,可以协议供货或者自行采购;
(3)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50万以下5万(含)以上的,可以申请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万以下的,可以协议供货或者自行采购;
(4)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含)以上的交易项目也应当公开招标。
(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其交易方式应当分别由市国资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使用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向监管局申请采用邀请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因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者招标投标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重新招标情形,重新招标时原则上应当维持原招标方式不变。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四章  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除被允许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外,其他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应当委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综合交易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六条  属于《大冶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应当委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代理采购。
(一)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不含)以下5万(含)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下50万(含)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不含)以下5万(含)以上的。
(四)经批准采用招投标简易程序的。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网上拍卖、挂牌项目,应当委托交易中心综合交易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除上述委托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综合交易部代理的交易项目外,其它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代理机构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具体遴选办法以监管局发布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未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其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自行选择。
第五章 项目进场登记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应当首先办理进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场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文件、经评审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采购计划下达函(银行资金证明)、技术资料、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拦标价(未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自行编制)。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计划下达函、采购需求清单。
(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处置方案)。
第六章  项目受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材料齐全的,交易中心即时受理,并对已受理交易项目核发项目编号,每个项目对应较好编号。
第七章  编制交易文件
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自行组织交易的情形外,交易文件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由代理机构对文件内容负责。交易文件包括:交易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出让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结果公示等。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交易文件应当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有标准文本的,使用标准文本。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招标除外)。
(四)所有交易文件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公章并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对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送电线路、变配电工程,招标人(采购人)因特殊需求可以对其中设备以及材料的型号、性能、材质、检验、售后等提出具体要求,但须事先在监管局备案。
第八章  交易文件的发布及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交易文件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不同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申请发布交易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所发文件副本送交监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以监管局规定为准,未经备案交易文件一律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类交易项目公告所需时间:
(一)招标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其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其中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九章  申请交易场地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布交易文件的同时,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场地使用申请。
第十章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组建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评审)前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协助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抽取工作应当在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特殊情况,经监管局批准,抽取过程可提前至开标(评审)前48小时内进行。抽取结果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并经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监管局、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交易中心保存。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组成。
(一)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监管部门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的项目,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四)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专家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提出申请,经监管局批准,评标(评审)专家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监管局负责组建、维护以及管理大冶市综合评审专家库。库内专家由大冶市人民政府任命,可以接受招标人(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一章  组织开评标、拍卖、挂牌
第三十二条  开评标、拍卖、挂牌的组织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开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基本程序:
(一)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接受投标(响应)文件并进行书面登记。
(二)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递交、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响应)文件一律不得接受。
(三)开标前委托公证机构或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
(四)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主持开标并作书面开标记录。开标结束后,邀请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五)工程建设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六)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评标、谈判、询价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评标室封闭进行,相关资料、信息在评标、谈判、询价结果产生前应当保密。
(七)评标、谈判、询价阶段需要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的,所涉及的相关通知与回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八)竞争性谈判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提交报价,询价项目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  挂牌、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挂牌期满,主持人现场宣布较高报价。如有继续竞价的竞买人,则挂牌转为竞价。
(二)主持人按时宣布拍卖(竞价)开始,公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三)拍卖(竞价)项目设有底价的,密封交由主持人并现场开启。
(四)主持人现场宣布起拍价、增价规则以及是否设有底价。
(五)竞买人报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再无报价的,落槌成交。
(七)竞买人报价未达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挂牌、竞价)。
第三十五条  开评标、拍卖、挂牌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服务,监管局工作人员应当到场监督。
第十二章  公示交易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交易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媒体应当与交易公告发布媒体一致,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各类交易项目结果公示所需时间:
(一)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交易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项目,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下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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