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自己买房、出国,一女子竟冒充他人身份办了第二张身份证。1日,冒充他人身份的、提供身份信息的两个人都受到了处罚。
老家在掇刀区团林镇的女子赵某今年39岁,十多年前将户籍迁去了广东,一直在广东生活。2006年,在一次家庭聚会中,赵某听舅妈王某说起自己有两个户口。原来,王某以前的户口是落在掇刀区团林铺镇自己哥哥的户口簿上的,出嫁到荆州后就把户口落到了婆家,但是团林的户口一直没有注销。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赵某打起了舅妈团林的户籍的主意。当年夏天,赵某用非法手段将王某的户籍拿到手,然后以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为由,拿着王某的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新身份证。因为赵某与王某仅相差几岁,容貌相似,这张信息内容是王某,照片却是赵某的身份证办出了。于是,赵某就有了两个身份证,一个是广东的,一个是团林的。近十年来,赵某利用这个假身份在广东买房、办理出国手续等。直到较近,全国人口比对网上比对出了王某有两个身份证,且照片不一致,并将这一情况反馈到掇刀公安分局团林派出所。
团林派出所民警查明,王某、赵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较后分别给予两人罚款500元,并收缴赵某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其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的其他证件也都作废了。同时,王某团林的户口被注销。
民警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户口、身份证等身份信息证明,不可随便外借;并且有多重户口的要主动注销,避免被他人冒用;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明丢失要尽快申明挂失。(记者李力 通讯员张洲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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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