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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或将入刑!职业医闹你们想好了吧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全媒体记者 张家民 张艳 医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人“以闹取利”,不达目的不罢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医闹的惩处条款。 一天上午,天津某医院门诊大厅内,20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全媒体记者 张家民 张艳  医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人“以闹取利”,不达目的不罢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医闹的惩处条款。

  一天上午,天津某医院门诊大厅内,20余人聚集在一起吵吵嚷嚷,并一路朝着住院部的方向走去,他们因为医患纠纷要在医院住院部设灵堂、摆花圈,准备大闹一番。闻听此话,医院一边耐心劝阻,一边将现场情况紧急汇报给公安机关。

  11:00左右,接到指令的内保支队、刑侦支队、特警支队、法制办以及所属派出所警力迅速集结,成功处置了这起医闹行为。

  据参与查处的民警介绍,对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他们特别组成了医闹治理小组,遇到突发状况及时报警,查处小组则随时待警,对于医闹行为,他们将严厉查处。

  其实近年来,涉及医患纠纷产生的警情,在天津多家医院也偶有发生。在一些医患矛盾中,有的患者家属和医院闹纠纷,在医院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甚至出手伤人,更有人长期将病房占据扰乱医疗环境。

  新报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早在2006年,天津市三甲医院就陆续配置了驻医院的警务室。警务室的建立,减少了扒窃等治安案件的数量,医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及时得到调解,类似警情逐年下降。对于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一直都保持坚决治理的态度。

  2013年9月,本市公安机关在创建“平安医院”中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清理清查整治行动,清走了一批霸占病房扰乱医疗工作的“钉子户”。为期一个月的清理行动中,仅河西区就清理了13名长期强占医院病房(床)人员。

  其中一名被清走的患者,占据病房的起因是十年前他与医院就治疗效果产生纠纷,住在病房内长达十年之久,他的家属也搬进了病房,一家人一起过起了小日子。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病房里开起了小卖部,严重影响了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

  三种医闹有必要“分类处理”

  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的“医闹”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职业医闹。二是的确与医院有医疗纠纷的。这其中又分两种情形,一是纠纷轻微,但病人家属无理取闹的;二是,医院的确有严重过错,家属闹事的。

  天津资深医疗纠纷律师刘新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医闹的界定应该严谨。对于职业医闹,应该坚决打击。对于仅是轻微纠纷就无理取闹的,也应该进行惩处。

  但对“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家属闹事的”,是不是应该定性为医闹,并依据新规定严惩,刘新宇持保留意见。他表示,如果病人已经遭到侵权,而且没有很好的处理,其家属又受到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前,患者及其家属维权有三种方式,即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所谓私立救济就是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容易产生所谓医闹的。社会救济就是要求社会第三方介入,比如“医调委”。

  公立救济即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问题。刘新宇表示,惩处医闹是应该的,但医院也要加强管理、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避免患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应界定“严重损失”律师

  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陈玮表示,对于医闹行为,以前的法律并不是束手无策。

  如果医闹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医闹在医院外聚众闹事,扰乱了交通秩序,可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医闹在医院内聚众闹事,可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医闹造成伤害、毁坏财物等行为,可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医闹打击力度偏软,真正被处理的医闹并不是很多,致使部分医闹胆大妄为,无所畏惧。而实际上,医闹行为给医疗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严惩医闹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陈玮表示,如何界定首要分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予以明确。此外,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非常重要。

  案件链接【病房设灵堂并打伤民警】

  法院查明,2010年5月,一名老年妇女到天津某医院住院治疗内分泌疾病。13天后,因突发脑梗塞转入该院神经内科治疗,直至2011年11月19日死亡。

  随后,其家属以医院治疗存在过错为由,将死者尸体停放于病房。医院因劝阻无效于同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进行劝说,但死者家属仍穿孝服、贴门报、在病房布置灵堂等。

  至21日18时许,家属仍继续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劝阻无效。2011年11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指派民警至上述地点清理灵堂、清退家属。

  其间,死者的女儿和孙子拒不配合,并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实施殴打,造成一名民警右手手指骨折,两手多处划痕,小腿被咬伤后皮肤破溃,左颊部皮下淤血等,另一名民警的头部和双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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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死者的女儿和孙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死者的孙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死者女儿有期徒刑1年。

  【母女医院围殴护士】

  被告人刘某和孙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天津河东区某医院妇产科护理站,刘某因故与值班护士李某发生口角,后伙同其女儿孙某进入护理站内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耳传导性耳聋等伤情。

  经鉴定,李某右耳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文证材料记载的其头部和面部软组织所受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管制一年,管制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孙某连带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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