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受超市雇用负责看夜,未成想刚入职便监守自盗,窃取超市香烟65条。日前,红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相应财产损失。
2014年7月18日,天津中年男子赵某被红桥区一家超市雇用,负责为超市看夜。当月20日零时许,赵某趁看夜之机,盗窃仓库内储存的香烟65条,同时将超市员工曹某停放在超市的电动自行车盗走。超市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同年11月17日,赵某与欲找看夜工作的安某相识。次日晚,二人外出饮酒,后赵某提议洗澡。21时许,赵某在红桥区一浴池内,趁安某不备,盗窃安某手机一部及现金600余元,后逃逸。安某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