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区BRT运行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BRT走廊东起宜昌东站,途经城东大道、桔城路、东山大道、夜明珠路、港虹路、三峡路、宜兴大道,止于夷陵区客运站,全长23.9公里。其中宜昌城区宜昌东站至葛洲坝转盘段将先期运行。
二、BRT走廊设置BRT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与公共机动车道之间通过标线和隔离墩实施隔离。
三、BRT走廊全线设置相关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四、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分道依序通行,严禁随意掉头、违法变道和违法超车。部分路口实行限制通行方向管控措施。车辆遇行驶方向禁止通行时,应按照绕行标志及信号灯指示通行。
五、车辆行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中心城区路段禁止车辆鸣喇叭。BRT走廊全线禁止机动车在未设立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
六、除下列情形以外,其他机动车全天禁止在BRT专用车道内行驶:
(一)东山大道王家河、胜利三路立交桥下穿等双向四车道路段,BRT车道在7:00至9:00、17:00至19:00只准许BRT车辆通行,其余时段允许其他机动车在确保BRT车辆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借用BRT车道行驶。
(二)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经110指挥中心同意后,可以进入BRT专用车道行驶。
(三)道路清扫作业车辆因作业需要,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入BRT车道进行清扫作业。
七、BRT车辆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公共机动车道通行,经过障碍后应及时驶回专用车道。
八、BRT走廊途经道路全线安装固定电子监控设备和BRT车载流动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监控取证。
九、非机动车(含电动或燃油助力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时应遵守非机动车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和进出BRT站台应走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严禁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或穿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公共停车场严禁摆摊设点、乱搭滥建、堆物设障等。
十一、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原则迅速处置,撤离现场,及时恢复交通。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三、本《通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