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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李璐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被告人占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由铁山区铁山大道往余家山方向行驶,行至铁山区胜利路余家山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李璐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被告人占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由铁山区铁山大道往余家山方向行驶,行至铁山区胜利路余家山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2014年9月18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铁山大队认定: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后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占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检察官点评:
  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黄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于酒精作用期间(一般为8小时以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入刑”早在2011年起便开始施行,近几来,通过广泛宣传,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酒驾带来的危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普遍共识,但仍有不少驾驶员忽视交通安全,心存侥幸,酒后驾驶,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多想想家庭和社会,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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