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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通报毒品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在626世界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了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的认识,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毒品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件,其中有与境外毒贩勾结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

  在6·26世界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了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的认识,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毒品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件,其中有与境外毒贩勾结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

  典型案例1、晏某某、汪某某、屈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与境外毒贩勾结,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晏某某为清偿赌博时欠下的高利贷,邀约屈某某帮忙运输毒品谋利,并让汪某某帮忙联系货源。汪某某在缅甸联系上"平哥",谈好以50万的运输费帮"平哥"带16.2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5114.6克)到湖北省京山县。晏某某带着屈某某开车到缅甸装好全部毒品,并安排屈某某开车将毒品运回湖北省京山县后,晏某某伙同汪某某将其中6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晏某某岳父家的猪圈内,剩余10.2万颗让屈某某开车送到武汉交给"平哥"的下家。

  (2)裁判情况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汪某某、屈某某共同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5114.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某、汪某某系主犯,且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屈某某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基于此,依法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晏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汪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2、张某详、陈某某、欧某某、邓某某、张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毒品来源于湖南,系我市几大毒品来源之一。在审理中,对涉案人员根据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及地位分别量刑,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及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员,对从犯或其他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员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中上旬的一天,张某祥伙同欧某某在京港澳高速湖南长沙段,向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5000粒(约重1350克)。张某祥、欧某某将上述毒品运回钟祥市后贩卖给张某学等人谋利。同年7月17日凌晨,张某祥再次伙同欧某某向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3800粒(重2189.72克),邓某某驾车帮陈某某将上述毒品运至交易现场。

  (2)裁判情况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祥、陈某某、欧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539.72克,邓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189.72克,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学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3.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欧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邓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案例3、黎某、刘某、周某某、顿某某、郭某某、石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涉案人员系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值得警醒。

  (1)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8日晚,按照黎某的安排,周某某到珠海市找刘某购买麻果。刘某在找到"黑子"购得7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次日上午通过顿某某将上述毒品中的6600粒交给周某某。12月30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6600粒(净重615.95克)。同日,刘某、顿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刘某身上和租住处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5.3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2.08克。同时,同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黎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郭某某(黎某之妻)多次贩卖毒品给石某。2012年12月30日,石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48.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37克。同日,郭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净重37.46克)。当日,黎某被抓获,从其家中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202.8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6.19克。

  (2)裁判结果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黎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61.29克,周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15.95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顿某某、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分别为713.42克、615.95克和85.98克,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8.8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顿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千元。

  典型案例4、董某某运输毒品案

  --本案是一件单纯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本市辖区内较为少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1)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日上午,为躲避毒品缉查,董某某携带装有麻古的灭火器,从昆明乘客运车欲运送麻古至湖北省洪湖市。当客车行至镇胜高速普安茶场服务区时,董某某被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董某某携带的红色干粉灭火器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930粒,净重2093克。

  (2)裁判结果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某某运输毒品209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董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5、陈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市辖区例因毒品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女性犯罪人员,也是例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罪犯。

  (1)基本案情

  陈某某为谋利,在天门通过陆某某、陆某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000颗。2011年8月1日,陈某某到潜江找其上家"江江"以69万元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4000颗(净重2295.64克),在运回天门的途中被抓获。

  (2)裁判结果

  本案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较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6、罗某、胡某、姜某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受人指使贩卖新型毒品氯胺酮("K粉"),毒品犯罪已经开始向未成年人蔓延。

  (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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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罗某(1995年11月8日出生)、胡某、姜某受金某某(在逃)指使,在荆门城区为其从事贩卖毒品K粉活动,共计四次向杨某、刘某贩卖K粉7小袋。2012年6月17日,罗某在受金某某指使到荆门音吧送毒品K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袋白色晶体,重2.09克。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氯胺酮"毒品成份。

  (2)裁判结果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胡某、姜某受人指使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案例7、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麻果"、 冰毒、氯胺酮多种类型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大,情节较严重。

  (1)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对刘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外裤右侧口袋里有4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侦查人员对刘某住处进行了搜查时,查获20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五小袋甲基苯丙胺、三小袋氯胺酮(俗称"K粉")。经称重,25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58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6.44克,氯胺酮净重1.63克。

  (2)裁判结果

  钟祥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案例8、叶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

  --因毒品交易而衍生暴力犯罪且向他人贩卖毒品多次,情节严重。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交给被害人杨某某108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杨某某购买了580元的麻果和冰毒交给叶某后,将余款500元留下。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叶某携带杀猪刀,到宾馆找杨某某索要毒资余款,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叶某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将杨某某左胸部捅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逃跑。之后,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某又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5颗、甲基苯丙胺粉末(冰毒)3小袋、甲基苯丙胺粉末(冰毒)0.3克。

  (2)裁判结果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案例9、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为招揽顾客,在公开场所(游戏机室)向多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社会危害性较大。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中旬,杨某某租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牌楼村村民余某某的房屋,经营电子游戏机室。同年7月21日10时许,其为招揽顾客,在游戏机室免费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供贺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吸食。

  (2)裁判结果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案例10、汤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为治病而非法种植罂粟,触犯刑法被判刑。

  (1)基本案情

  汤某某为治疗哮喘病,在京山县罗店镇涂场村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汤某某家菜园内种植有罂粟,遂将其全部铲除,现场经清点共计704株。

  (2)裁判结果

  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汤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70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以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周璇 通讯员王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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