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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抵押原来是一场空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本周主讲律师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张琴 电话18872195050 栏目采写记者 肖婷 电话13807235986 案情:人家向自己借钱,如果和对方不太熟悉,对方开出的利息又让人心动,不少人会选择要人家弄个借条,或者用东西作抵押方才安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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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好”的抵押原来是一场空


  
   本周主讲律师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张琴
   电话18872195050
  
   栏目采写记者
   肖婷
   电话13807235986
  
  案情:人家向自己借钱,如果和对方不太熟悉,对方开出的利息又让人心动,不少人会选择要人家弄个借条,或者用东西作抵押方才安心。老李就是这样一个人。不过,因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较终,老李还是没能省心。  
  原来,去年小赵工厂因流动资金紧张,就跟老李借钱。老李心里盘算着:小赵给的利息还可以,比存银行划算,可是自己跟小赵又不是很熟悉。保险起见,老李决定,让小赵把厂里的机器抵押几台做担保。对于老李的建议,小赵表示赞同,并写下一张借条:“今借到老李10万元,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
  拿着这张借条,老李犹如吃了定心丸,可谁知,老李钞票借出去没多久,小赵就因工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之后,还不知去向了。老李只好拿着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款,并兑现自己的抵押权。
  一开始,老李还想着至少自己有3台数控机床兜底,怎么也不至于吃亏。可法院的判决,让老李彻底傻了眼。法院判决小赵归还老李借款10万元及利息,却说抵押不成立。老李一手拿着借条,一手拿着判决书,满脸的纳闷,为啥“说好”的抵押不成立了。这借条上,可是白纸黑字明确写着“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的啊。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本案中,小赵用数控机床作抵押担保借款,但对抵押物的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均没有明确约定,只有“3台数控机床”这样模糊的字眼。依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只是在借条或者合同里约定以特定的动产抵押担保,不能对抗已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登记过的抵押权。所以建议市民在经济活动中遇到需要抵押的事项,在相关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抵押物信息,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同时较好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子债父偿”原来不可行
  
  案情:梁涛(化名)与郑俊(化名)两人是同学,关系一向要好。去年年底,梁涛找郑俊陆陆续续借了两万块钱,至今未归还。借钱的时候,梁涛说一定在今年年初连本带息一起归还。后来等了两个月,郑俊给梁涛发短信,催促其还钱。梁涛就回复短信说自己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希望能宽限几天。郑俊看都是朋友,就不好意思再催促了。可是一过就是半年,郑俊多次打电话给梁涛,发现手机都是关机状态,已经联系不上了。

  无奈之下,郑俊跑去梁涛家里,找到梁涛的父母,开始他们答应会替儿子还债,后来却又矢口否认,不肯还钱了。
  郑俊开始犯难了,同学已经找不到了,其父母又不肯还钱,这该怎么办?他可以去起诉同学的父母,要求他们替儿子还债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如果借钱的同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自行还款,他父母没有替儿子还款的义务。建议通过借款同学的父母或其他关系人,找到其现住址及联系电话,然后与其协商解决还款事宜。若协商不成或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可以收集借款协议、催还借款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若借款人仍然下落不明,或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书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法向借款人送达,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经过15天上诉期被送达人未上诉判决书生效。若借款人仍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在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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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在线律师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熊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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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未装修需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张先生:我买了一套商品房,钥匙已经领了,但没有装修也没有人住,空置2年了,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我交物业管理费,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交吗?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交房为起始点,只要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业主即应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员工有何权利?
  李先生:我是一家私营商品零售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6年多,单位跟我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公司较几年效益不好,每况愈下,我们听说公司近期将注销营业执照。请问如果公司注销了我们这些职工有什么权利?
  律师: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而且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要注销,在注销前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既要罚款又要扣分吗?
  郭先生:我开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交警拦下,被处以罚款20元、驾驶证扣1分的处罚。我想知道有没有这个规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分”。因此,交警对你处罚20元和、驾驶证扣1分都是有合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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